时间: 2024-08-03 01:54:28 | 作者: 胺盐卤素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梁明)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中间还包括与消费者生活紧密关联的植物油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
据悉,新国标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将于今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
与原标准相比,新国标的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专家这样认为,新国标经历了10多年的大量基础性检验检测和评估过程,是目前食用油领域最重要的基础性标准。
作为最受市场和消费的人关注的问题之一,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也就是说,依据新标准,消费者过去看到标注橄榄调和油、大豆调和油、核桃调和油等食用油产品出售,新国标正式实施后,就不再能这样标注了,需统一用“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然后在配料表中可注明橄榄油、大豆油的比例。食用调和油的配比将对消费的人“透明”,到底掺了什么油,比例是多少,消费者只要看标签即可明白。
其实,这些年来,在消费的人实际购买中,由于对调和油产品中的营养成分、配方比例无从知晓,调和油“公开配方”的呼声日渐高涨。此次,新修订的标准对植物油配料成分标示也做出了规定。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例如,标注成分时,可根据“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的方式来进行标注,也可根据“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或者“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的方式标注,公司能够自选其一。新国标规定,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新国标的这一规定,被业内人士认为食用调和油配方将被强制公开。长期以来,调和油配方是厂家的秘密,不公开是行业“潜规则”,如今这一“潜规则”将被打破!
同时,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新国标明确要求标明调和油的原料比例,而脂肪酸比例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标注,不强制要求。专家解释,这主要是由于如果强制标示脂肪酸比例,有些小企业不一定可以准确标明脂肪酸比例,很难测算配方原料的含量,同时,有些消费者可能也看不懂。当然标准也鼓励技术水平高的企业,既标示原料油的配比,也标示脂肪酸的比例。
此外,新国标还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标准,结合我国真实的情况,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验测试的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专家解释,食用油的生产要使用到化学溶剂作为生产助剂,因此会出现极其微量的溶剂残留。随技术水平、生产的基本工艺及生产设备的不断改善,溶剂残留量不断下降。新国标进一步下调了残留量限量值,更加有助于人们的健康。
中国是食用油的消耗大国,我国油脂市场上不仅有玉米油、葵花籽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等人们喜爱的大宗食用油,为满足那群消费的人营养和风味的需要,食用油市场上还有大量的食用调和油,据悉,目前我国食用调和油的小包装销量已超越大豆油,成为小包装油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品种。然而,与调和油庞大的市场规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调和油国标长期缺位,食用调和油领域以次充好、混淆概念的不在少数。比如打着橄榄调和油旗号的食用油,实际上成本很高的橄榄油在产品中占比只有0.8%。还有打着花生调和油旗号的食用油,其实花生油含量不到2%。业内的人表示,长期以来,我国食用调和油市场因缺少国家标准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难辨优劣,新国标的出台将给食用植物业尤其是调和业带来一场新变革,有望肃清行业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