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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商务部初裁美欧进口单丁醚存在推销

时间: 2024-05-07 05:31:43 |   作者: 特种活性剂


  商务部27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开始裁决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推销。我国相关工业受到了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商务部决议选用保证金方式施行暂时反推销办法。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查询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的推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征收份额如下:美国伊士曼化工公司征收10.1%;陶氏化学公司12.5%;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11.5%;其他美国公司15.1%。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13.0%;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9.3%;巴斯夫欧洲公司18.8%;其他欧盟公司14.9%。

  2011年11月18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立案公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大范围的应用于水基涂猜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

  未经授权制止转载、摘编、仿制或树立镜像。京ICP证05068455 公安存案:1101053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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