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19 18:38:04 | 作者: 胺盐卤素盐
企业摊销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自非货币性资产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时起,至不再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摊销方法时,应根据与非货币性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的全部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一些因素与非货币性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
(1)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非货币性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非货币性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非货币性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非货币性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非货币性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能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企业采用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经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括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及摊销办法来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说明非货币性资产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 应当改变其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并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