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15 15:33:05 | 作者: 醇醚类溶剂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的。从一个企业的方面出发,与其存在关联方的各方包括: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最重要的包含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控制、共同控制的别的企业。(不包括重大影响)(企业与企业之间)
11.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的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2018年新增)
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向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之间是不是构成关联方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判断。
(1)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有关披露。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2)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一定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