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
您的位置: 首页 > 醇醚类溶剂

一个“常规的工作”导致40多万的损失三人还被拘留了10日

时间: 2024-06-21 12:01:46 |   作者: 醇醚类溶剂


  这次老板损失了40多万,罚了4万,我们被关了10天,害人又害己,这种蠢事以后再也不能干了!

  火灾调查过程中,火灾调查员还发现兴荣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号、2号车间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电气焊是通过电弧将金属熔化后进行焊接,而在焊接过程中温度高达6000℃以上,容易使焊件另一端接触的可燃物着火。

  在焊接作业中,炽热的火星到处飞溅。这些小火星温度比较高,当飞溅到可燃物上,会造成火灾;当接触到易爆气体时很可能引起爆炸。

  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

  正在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施工单位一定要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进行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施工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消除火种,彻底清理工作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问题再离开现场,做到不留死角。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上一篇:【48812】【安全出产】电焊作业——电焊机的运用安全需求留意的几点 下一篇:罗姆化学获得运用不饱和过氧化物作为引发剂和有机亚磷酸酯作为加快剂固化反响树脂专利